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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如何取证

2009-06-04性与社会 来源:全民健康网

  令被骚扰者产生负面反应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的翟雪梅律师也表示,很难一一举例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但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被骚扰者在心理或者生理上产生负面反应。有的人认为还可以将是否符合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

  具体到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这会因为被骚扰者的感受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不一样的反应。比如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一个男人亲吻了一个女人,这在某些国家可能就是一种赞美、欣赏、友好的表示,但在东方国家,因为整个文化背景是含蓄的、内敛的,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性骚扰。

  边缘性骚扰对性骚扰说“不”后,也有人会恐慌,他碰我一下能算性骚扰吗?她穿得十分暴露对别人是性骚扰吗……就此,记者就生活中常见的几种现象咨询了专家。

  杨立新教授解释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露阴癖者对异性进行骚扰,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性骚扰;比如向对方暧昧地说“亲爱的”、“老婆”、“小情人”、“昨晚睡得怎么样”、“今晚我们去……”等等语言,虽然看起来没有涉及性的内容,意思表达得很隐晦,但只要对方不愿意,这也算是一种性骚扰。此外,偷窥别人也算是性骚扰,这首先就是骚扰,更别提偷窥性方面的了。杨教授说,性骚扰原则针对个人而言,夏天里有的人穿得很暴露,这对其他人来说并不算是性骚扰;还有新闻报道中提到的“秦淮河民工裸泳,高校女生欲告性骚扰”的情况,严格说也算不上性骚扰。

  14周岁以下无论是否自愿都是性骚扰性骚扰一直是存在于社会当中的普遍现象,这次只被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

  翟雪梅律师认为,这说明性骚扰还是多发生在女性身上。但是无论发生在男性还是女性身上,草案中没有对受骚扰者的年龄作出规定。

  杨立新教授认为,这其实在现行法律中就是有所体现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性自主权,无论他(她)是否同意,其受到的侵害都应该算是性骚扰,严重的就属于猥亵儿童。14周岁到18周岁的人,其具有部分性自主权,比如他(她)有权对接吻、拥抱等等这些动作表态,是愿意还是不愿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性自主权,他(她)可以对任何有关性方面的行为或者语言表达自己意愿,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性骚扰,他(她)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

  案例说法判例中性骚扰的四特征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了首起短信性骚扰案。原告闫女士经常收到丈夫的同事齐某发来的带有黄色内容的短信,齐某对此也承认,但他认为自己就是在开玩笑,只不过玩笑有点过火而已。法院最后判决齐某败诉,赔偿闫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判决书中从四个方面对性骚扰做出了认定,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

  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愿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律师观点男性也可能受到性骚扰翟雪梅律师认为,立法对性骚扰说“不”,还应在性别上加以完善,将男性可能受到的性骚扰也包括在内。“就像现在很多人呼吁将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由‘违背妇女意志’改成‘违背他人意志’一样,性骚扰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受害人有女人也有男人。”

  其次,立法应该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加以完善。草案中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翟律师认为,这项规定只是对实施性骚扰行为人的处罚,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该如何赔偿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将适用民法中的相关条款写进去或者单独在草案中作出规定。(文/信报记者 庞海英 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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