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原点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非法同居”概念
“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近日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韩德云代表本职是一位律师,他从法律角度解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内涵。他说:“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非法同居的提法,是人们将非婚同居的关系视为一种不道德,称之为‘非法’而从道德上加以鞭挞。”韩德云说,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把非婚同居视为非法,把非婚同居的人形同“过街鼠”,人人喊打、乱扣帽子,使其惶惶然抬不起头,这实质上是扩大了道德范畴的标准。
“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据中国青年报
交锋现场
有关法律定性
赞成方
不是犯罪怎能叫非法
什么叫非法同居?就是没有合法的登记手续?未婚夫妻不可以同居?登记了就是合法不容置疑,但是,同居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只要不犯有强奸、性骚扰、卖淫罪名,双方自愿就应该不在“非法同居”范围内。
反对方
说的是非法而不是违法
非乃“不是”也,非法也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非法不等于违法。只不过法律是一种有言在先:如果发生一些麻烦时,没有结婚登记的可能不会有人做主,比如财产处分等。所以,“非法同居”这词跟违法犯罪不挨边,没必要把“非法”的词儿上纲上线。
有关个人权利
赞成方
多少权利被看成“非法”
社会本身产生了很多与人相关的利益,其中相当多的并没有为法律所规定,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认为这些利益本身是非法的。与公民权利相关的领域,法无禁止即权利。同居关系如此,其他与公民相关的社会权利何尝不如此呢?
反对方
法律没界定不一定合法
如果法律没做界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就是在今天的日历上划一道分水岭,已经有的法律,继续执行;还没制订的法律,对不起,你迟到了,你不必在那费心研究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了。因为现在还没做界定的都是合法的了。由此看来,立法部门也可以歇业了,社会也不需要在制订或者丰富新的法律了。
有关人格问题
赞成方
有人借此进行勒索
性、水、空气、土地、居住、阳光、医疗、通讯、交通都应该是基本的人权保证范围内的!“非法同居”是一个什么概念?不是给个别滥用权利者勒索的机会?
反对方
没这事有些人也照样
权利的行使也要有个限度,不能恣意而为。至于勒索等丑恶的行为,首先应该是正视有滥用权利的存在,但这并不是“非法同居”概念的错,非法同居与勒索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有关家庭危害
赞成方
红杏出墙在外开房咋算
那么有人会说,已经结婚的人红杏出墙和青枝入内,在外面开房间不算罪名?答:应该是罪名。但是,他们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只是危害了家庭。
反对方
危害家庭安定也是大事
那得看“怎么出的墙”和“如何入的内”了,聚众淫乱、嫖娼等行为定为违法肯定是没商量了。另外拿危害的对象说事是缺少说服力的,有时候家务事也会变成损害公共利益的大事,如果认为危害家庭安定是小CASE的话,那遗弃罪、重婚罪都是给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