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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合法吗

2009-04-20性观念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有关道德评判

  赞成方

  是对人格的践踏和侮辱

  取消“非法同居”是有时代意义的。因为,人们已经知道法律和道德底线是什么。“非法同居”实际是歪曲人的天性和本性,是对人格的践踏和侮辱,侵害人的基本要求和天性的需要。

  反对方

  歧视原是人为读出的

  “非法同居”曾经承载过道德标尺,但首先明确这是一个术语,而非俚语,时至今日,这个词只是表明了法律的态度,并没有任何的道德评判的意思。至于有人误读或者歧视,那只是误读或者歧视者自己的问题,与法律和道德无关。

  有关公民隐私

  赞成方

  法律应当有所不为

  在涉及公民对生活模式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上,法律应当保持克制与审慎,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正如以往对“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的法学界反思一样,在“色情”尚在私人空间里发生、还没有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扩散效应时,公检法不能随便介入去惩罚当事人的无过错举动。

  反对方

  那还要法律干啥

  法律也是有智商的,他不会像一个趴窗户小孩似的,挨家挨户地偷窥房子里的勾当。你出事儿了,我就把脸一拉然后踹门;你没出事儿,我就跟一老门卫似的只会在那说:“MAYIHELPSIR?”就拿看黄碟的事儿来说,法律仅仅蹲在门口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高姿态,究竟是给看门的还是放风的?同理可证:“非法同居”拿掉前两个字儿,就是让法律下岗然后安置到门卫室。

  本地连线

  “非法”字眼2001年起就不用了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振革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时,“非法”二字就已经被取消了。等到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观点

  “非法同居”与“无效婚姻”内涵相同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振革谈到,非法同居,是指**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予承认的一种婚姻方式,因此,建议将“非法同居”改为“无效婚姻”,因为“非法同居”与“无效婚姻”在内涵上是相同的,而“无效婚姻”更多的体现了法律上的严谨,以及更深层次上的尊重。

  李振革说,“非法同居”是指两个到了结婚年龄的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活在一起,或者一对夫妻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但“非法同居”的双方都是没有配偶的,如果一方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变成了重婚,而不是“非法同居”。

  案例解析

  现在打官司有时也得解除非法同居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振革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王明(化名)与刘英(化名)办理了离婚手续,11岁的儿子跟刘英生活在一起。一年后,王明与刘英的感情又和好如初,两人再次共同生活在一起,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2005年,王明与刘英发生财产纠纷,由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两人只能以解除非法同居为案由,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

  李振革说,由于没有新的立法,现在如果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也依然以解除非法同居为案由,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沈晓轩、赵东东、王庆芳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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